戰略投資實體在陶瓷企業中大多數不具有控股地位,僅處于第二大股東、第三大股東的地位,一般不會為陶瓷企業考慮更多的利害關系。戰略投資實體的短期利益沖動要遠遠大于陶瓷企業中具有控股地位的股東,具有機會主義的傾向。在戰略合作過程中,陶瓷企業要警惕戰略投資實體的“投機”行為,可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嘗試與戰略投資實體換股或交叉持股等多種形式,增強戰略合作的穩定性、持久性;加大戰略投資實體的退出成本;對戰略投資實體實行限制性條款,允許資金撤出在先,但業務合作和技術支援必須延續一段時間;在合作協議中規定如果戰略投資實體采用協議轉讓方式,則股權的受讓方必須具備同等或更高的合作條件。
陶瓷企業不能僅停留在淺層次的戰略合作上,而應站在戰略的高度上,主動推進戰略合作的深度和廣度。陶瓷企業應就發展定位、戰略規劃、市場營銷、風險管理等深層次戰略合作與戰略投資實體進行溝通,并制定具體的合作規劃。建立戰略合作雙方高管人員溝通合作平臺和中層干部定期聯絡對話機制,就經營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共同制定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推進戰略合作的深度和廣度。陶瓷企業還要在“引資”的基礎上“引智”,向戰略投資實體學習經營理念、發展戰略、技術開發、市場拓展,讓戰略投資實體的管理人員在本企業掛職,也可派遣員工到戰略投資實體進行學習和培訓,爭取較大限度的利用戰略投資實體的各種資源。
企業和戰略投資實體之間存在著一種投資策略上的潛在沖突,即雙方都想實現自身利益較大化。陶瓷企業在引進戰略投資實體之前要先做到“知己”,耍非常清楚自己的價值、發展戰略和當前所處的發展階段,打算上市的陶瓷企業還要做好上市規劃。陶瓷企業耍清楚引進戰略投資實體的目的是什么,是解決資金、提升管理水平,還是解決技術、資源需求等其他方面的問題。只有明確引進戰略投資實體的目標,才能根據這一目標去尋求規?;⒁幏痘I務聯系緊密,追求長期戰略利益,積很參加企業治理的戰略投資實體。
陶瓷企業要對有意向的戰略投資實體進行充分的考察了解,做到“知彼”。首先要熟悉戰略投資實體的基本情況,主要股東、經營業績、組織形式;其次要詳細了解戰略投資實體的資金實力,資金來源的渠道,與金融機構的關系,是否具有融資、兼并收購、資產重組等資本運作的能力,是否能夠滿足對本企業的投資需求,能否確保以后的追加投資。還必須了解戰略投資實體是否熟悉陶瓷產業,對陶瓷產業發展趨勢和風險是否有足夠的認同,是否認同本企業的發展方向、發展規劃等。如果企業未上市,更要搞清楚戰略投資實體是否具有幫助上市、吸引投資者、提升企業品牌和企業形象等方面的能力。
很多陶瓷企業并不熟悉企業并購業務,甚至是次進行戰略合作,對怎樣合作和評估風險都缺乏經驗和專業人才,可在合作之前聘請專業的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或律師事務所。中介機構根據企業的實際隋況,進行可行性研究,籌劃交易方案。對公司章程、股權結構、收益的分配等關鍵環節,要在合作協議中明確規定,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規避交易陷阱。有專業中介機構介入,在戰略合作過程中陶瓷企業可以做到收放自如,張弛有度,把合作風險降到較低。